政策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解读及生猪相关国家标准汇总
发布时间: 2021-11-12     浏览次数: 414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完善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是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条例》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下面是关于生猪方面的国家标准:

1. GB/T 19479-2019 畜禽屠宰良好操作规范 生猪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的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设备、检验检疫、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包装、贮存和运输、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人员要求、卫生管理、记录和文件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2. GB/T 17236-2019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的术语和定义、宰前要求、屠宰操作程序及要求、包装、标签、标志和贮存以及其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厂(场)的屠宰操作。

3. GB/T 22569-2008 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实施生猪人道屠宰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企业。

4.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猪屠宰加工厂或场。

5. GB/T 30958-2014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设备制造企业生猪屠宰成套设备配置基本要求和三类生猪屠宰企业工艺装备基本配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不同类型的生猪屠宰企业。

6.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7号-10-2019 畜禽血液和尿液中160种兽药及其它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本标准规定了猪血、牛血、羊血和鸡血及猪尿、牛尿、羊尿中160种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猪血、牛血、羊血和鸡血及猪尿、牛尿、羊尿中160种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测定。

7. GB/T 33914-2017 饲料原料 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

本标准规定了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原料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

来源:中国政府网、食品伙伴网

责任编辑: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