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安徽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是依法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其英文名称为:Anhui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AHIFS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是由全省从事食品工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食品科学技术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安徽食品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双百”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团结、组织广大食品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工作,促进食品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食品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食品科技人材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安徽食品科技改革发展和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420号合肥工业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食品工业和科技的发展战略及政策,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建议和发挥参谋作用;

(二)开展食品科学技术相关学术研讨和交流等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食品科技学术性刊物、书籍及资料;

(四)开展食品科学技术相关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普及食品科技知识;

(五)开展食品科技和工程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活动;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有关工作;

(七)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有关问题、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个人会员:

1,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食品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包括成人教育)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专业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中专学校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七年以上,是本学科科技工作中有较大贡献者;

自学成才经考核达到上述水平的食品科技人员;

在食品科技工作中做出一定成就或贡献并经过省级以上评审单位承认的食品科技革新者;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加盖印章的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由各地、市食品科技学会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民主方式推选的代表组成,并可根据需要邀请特约代表参加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会章;

(二)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表彰和颁发奖励;

(八)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学会荣誉职务;

(十一)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调整省级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省科技社团党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林学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同理事会任期。任期原则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3-5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挂靠单位的拨款及补贴;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科协、本团体所在单位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